泰国学者:因时因势优化调整,中国防疫政策助力国内及全球经济复苏******
中国日报网1月4日电 泰国清迈大学(Chiang Mai University)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讲师帕贡·加查利(Pagon Gatchalee)表示,中国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也采取了诸多经济政策助力国内和全球经济的恢复。
加查利指出,“我认为中国最新的疫情政策是根据准确的信息、经验和目前面临的真实情况而实施的”,“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政策来应对新冠疫情的时机是合适的,因为有许多迹象表明,中国在三年的时间里已经逐步进展到更灵活的防疫政策”。
除了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实施的疫情防控政策外,这位学者还提到了中国为帮扶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所实施的减税降费举措,以及提振国内市场、激发全球需求的双循环战略。
“中国在2020年初应对疫情的举措让我印象深刻。”加查利说,这种可行的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持和恢复了供应链,还通过提供疫苗和医疗援助帮助了其他国家。“这尤其有助于贫困和发展中国家抗击疫情。”他补充道。
在过去三年里,中国有效应对了五波全球范围的疫情,避免了大范围的感染。与此同时,中国还承诺为国际抗疫捐赠至少30亿美元,并积极参与新冠疫苗的开发、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中国还持续倡导协调全球抗疫措施,建立全球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以应对未来的大流行。
同时,中国积极实施疫苗接种政策,免费覆盖所有公民,目的就是帮助大多数人获得免疫力。到2022年底,中国已有超过13亿人接种了疫苗。并且,中国已经向非洲、亚太、南美和欧洲的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超过22亿剂的疫苗。
随着中国疫情防控措施的最新优化,中国各地的餐馆、商场和电影院重新开张,人流量迅速增长,专家认为这一迹象预示着中国的消费市场将在2023年恢复活力。
在加查利看来,中国政府对疫情防控政策的科学调整,“是一种合理、实用且有数据支持的方法”。他表示,基于疫情防控形势和双循环战略,富有韧性的中国经济在2023年“将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良好的机会”。
“我确信,中国的经济增长将在很大程度上惠及东盟国家(ASEAN),当然也包括泰国。”他补充说。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